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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 办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8/4/2 10:52:00    浏览次数:
 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

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本校由郑州市教育局举办,经郑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公办全日制初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制三年。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办学理念:为每位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学生培养目标:志向高远、 人格健全、 基础扎实、特长明显。 

    教师发展目标: 高师德、厚底蕴、精教艺。

学校发展目标:高品位、有特色、现代化。 

第五条

校训:厚德 博学 健体 尚美。

校风:团结 民主 勤奋 创新。

教风:爱生 敬业 多思 善导。

学风:崇真 向善 志高 乐学。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

学校各项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 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七)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

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党组织根据党章要求和学校工作特点,在教书育人和学校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八条  学校有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 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离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 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副校长分线管理。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和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各部门领导干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年级长做好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组织教师进行学科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研讨、校本研修、教师发展、教学检查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备课组长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

第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三)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学生及家长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

(二)组成全校学生的群体组织学生会,学生会每届任期三年。

(三)参加学校共青团组织。学校团委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学校行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做好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树立远大理想,诚实守信,积极向上。

(四)讲卫生,爱清洁;强身健体,身心健康。

(五)自主学习,勤奋刻苦,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六)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活动,努力培养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家长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发展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通过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

(二)有权定期来校到各部门了解管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问题,对学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监督学校贯彻教育方针,监督教师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经学校同意,可以参观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到教室听课。

(五)有权要求学校为家长听课和参加课外活动提供条件。对教师工作情况予以正当评价。

(六)有权关心学生全面成长,了解学校德育工作,参与班文任、任课教师的各项管理工作。

(七)有权与学生一同参加社会活动,并协助老师教育好学生

第二十条 家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处理各级家长委员会交办的各种事项。

(二)主动协助宣传学校办学业绩,面向社会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有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的争议。

四)协助学校办好家长学校,总结推广、交流家庭教育成功经验,优化家庭教育环境。

(五)协助学校做好其他工作,尽力协助学校解决管理工作中有困难的特殊问题。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长、中国共产党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团、各年级、各处室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 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与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以及学生与教职工、学校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发展、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学校德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学校德育工作由学校政教处团委负责,实行年级主任负责制,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日常德育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德育活动,政教处团委协调学校整体德育工作,负责跨年级进行的各种德育活动的组织与开展,负责学生的奖励与处分等工作。

第九章 课程与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南省颁布的课程计划,强调各学科教师要捍卫本学科尊严,开足、开齐各类课程。学校根据各阶段课程结构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所赋予的课程自主权,加强课程的研究和开发,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可供选择的高质量的校本课程,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教学管理是学校核心工作之一,校长是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教学校长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具体指导主任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全员、全程管理,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细则开展各项工作,保证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教育质量持续提高。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学生发展性教育评价体系。

第十章 学校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百陆拾捌万元学校为全供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上级财政拨款。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

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

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录播

教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

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

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街道社区等途径,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情况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认真接受、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督导评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郑州市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组成: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年级主任、教研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