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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试行)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5/3/19 10:52:00    浏览次数:

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试行)2017年修订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学生社团有关文件及校领导指示精神,特制定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与协调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校内各学生社团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社团联受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的统一指导和管理,由校团委和导师联盟组成和具体实施、开展工作。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社团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社团联合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社团的密切联系,依靠社团开展工作。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社团、社团成员及社团导师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是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团工作是我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各具特色的学术科技、文明道德、文化艺术、社会实践、个性发展等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要本着“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其在第二课堂中的积极作用。将学生社团工作的“课程化实施”作为工作重心。要求导师在指导学生社团活动时,按照课程标准的“目标、设计、实施、评价”四步骤开展活动,鼓励导师通过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积累沉淀出若干个校本课程科目。通过各种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活动,构建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丰富和发展他们的兴趣、爱好、专长,从而努力提高全面素质,以适应新世纪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第一章     学生社团成立、注册、变更及解散

第六条   

成立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20名以上的学生组成,发起人应是我校正式在读的学生;

(二)社团联指定学生社团导师,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

(四)有不超过两名的必要的学生社团导师;

(五)学生社团名称规范,不得与校内其他学生社团名称混同,文件档案中必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学生社团学生身份为“会员”,指导教师身份为“导师”。

第八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学生社团: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

(二)妨碍学校正常开展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有碍校园的安全管理; 

(四)不遵守社团联章程,学生社团必要的制度缺失;

(五)学生社团活动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甚至危及到学生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六)其他违反教育教学要求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导师应向社团联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学生社团确立申请表》;

(二)学生社团章程;

(三)学生社团招募方案;

(四)成立学生社团之初的第一年度年度计划、方案;

(五)学生社团会员评价机制;

(六)学生社团导师成员,不超过两名,导师具有相关专业指导能力,以有利于学生社团活动开展为基本原则;

(七)能够先期开展与学生社团活动项目启动相关的规划预算等相关审批程序。

(八)需要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不得与社团联章程相违背,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社团名称;

(二)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理事会产生、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确立的学生社团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社团联提交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社团联进行审查;

(二)社团联审批通过后,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方可确认成立;

第十二条    

登记确立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定期注册,具体安排如下:

(一)确认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确认之日起,每一年度初到社团联进行年度注册,注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学生社团活动总结、活动反思,学生社团内学生活动体会(至少5篇)(纸质形式);

      2.新学年工作计划、课程纲要、实施方案,具体到月度(纸质形式);

      3.现有会员人数情况登记表(纸质形式);

      4.上一年度学生社团财、物使用情况(纸质形式);

  5.最新本社团章程(纸质形式);

   6.上一年度每学期学生社团活动记录册(纸质形式)。

7.学生社团对有关学生会员的表彰评价结果。

(二)提交以上材料后,由社团联予以确认;

(三)逾期不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对该学生社团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导师任期为三年,当年年末至次年上半年进行学生社团及导师更新、确认工作,在全面总结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使学生社团导师、学生社团资源有效整合、有效利用。学生社团会员、导师均不得兼报其他各种学生社团。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变更程序

(一)学生社团更改名称须在当年度末向社团联递交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准确认后次年初方可实行变更。

(二)学生社团导师或学生社团领袖变更时学生社团须与社团联联系,社团联保留对学生社团领袖及学生社团导师的任免权。

(三)学生社团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项目的视为原社团解散。

第十五条   

社团解散程序

(一)解散条件:

1.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2.学生社团出现以下问题之一者,社团联将会对其进行解散;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重触犯校规校纪;

2)利用学生社团名义进行其他不规范活动,背离学生社团宗旨;

3)学生社团出现重大财、物、管理等漏洞,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4)因学生社团未按期注册问题,社团联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未见好转;

5)学期内未开展过任何活动;

7)未召开会员大会按照程序产生社团领袖;

8)学生社团内因无导师服务、指导,学生社团活动无法顺利开展下去的;

9)出现其他原因予以解散的情况;

3.学期评价考核综合排名最后一名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综合考察后,对该学生社团提出问题整改方案,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者整改未见成效、不到位的,报社团联予以解散。

(二)解散程序:

1.申请自行解散的学生社团

1)学生社团申请自行解散,由学生社团导师向社团联提交解散申请报告;

2)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学生社团基本情况:学生社团名称、学生领袖、学生社团导师、会员情况、财、物状况等;

② 申请解散原因;

③ 学生社团财、物处理意见;

④ 学生社团导师签名。

3)社团联接收学生社团解散申请报告后经导师联盟会议审批;

4)由社团联讨论是否接受学生社团解散,并将结果报校领导;

5)被解散学生社团由社团联、校团委统一备案并发布《关于解散学生社团通告》;

6)向全校发布解散通告。

2.社团联解散学生社团

1)凡满足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学生社团;

2)社团联对学生社团进行解散;

3)由社团联起草解散意见,并经校团委报校领导备案;

4) 被解散学生社团由社团联统一备案并发布《关于解散学生社团通告》;

5)向全校发布解散通告。

(三)学生社团解散后续工作:

1.学生社团自被解散之日起停止一切活动、工作;

2. 财、物由社团联报校总务处进行统一处理;

3. 出现重大违反法律或学校制度情况,将报请学校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学生社团导师、学生领袖、社团会员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学生社团的导师及学生领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社团联组织的大会评选产生,并经社团联及校团委确认;

(二)学生社团导师、学生社团领袖需按要求参加学生社团有关业务会议及骨干培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导师、学生社团领袖:

(一)曾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学校相关制度,被校有关部门撤职的导师、学生领袖和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导师、学生领袖;

(三)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导师、学生领袖者;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学生社团导师、学生领袖者。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导师、学生领袖的权利:

(一)享有组织管理所在学生社团的权利;

(二)享有组织所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社团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发表见解的权利;

(四)享有向社团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导师、学生领袖的义务: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实施细则;

(三)遵守本学生社团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按时参加社团联召开的会议,按要求汇报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有关材料,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的重要活动;

(五)积极参加社团联的各项活动,执行社团联的各项决议;

(六)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七)对本学生社团的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八)不向学生社团会员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第二十条 

成为学生社团会员的条件:

(一)凡本校在读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某一学生社团。

(二)申请加入某一学生社团的学生,必须遵守该学生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选拔合格后,填写《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该学生社团正式会员。

(三)学生社团会员不可同时加入其它学生社团。

(四)学生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学生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学生社团交办的任务。

2)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奉献社会。

(五)学生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培训及自我提升。

2)在学生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学生社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学生社团的学生领袖和其他会员。

(六)学生社团会员活动期间须佩戴由社团联统一印发的《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社团联合会会员证》,证件一人一证,严禁借用、冒用。非活动期间,由学生社团导师统一保管,室外活动的学生社团尤其应对《会员证》严格规范使用。会员证损毁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七)学生社团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学生社团会员要求退会,由各学生社团导师清理会籍、收回《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社团联合会会员证》并报社团联、有关班级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会员,学生社团有权对其除名。

第二十二条

招收新会员要求

(一)学生社团只能在社团联规定的时间、地点统一招收新会员,不能擅自招收新会员,如有特殊情况要另外招收新会员,须向社团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之后才能招收新会员。

(二)学生社团招收新会员前须向社团联上报拟招人数,经社团联社团负责人商讨后确定招收人数,原则上学生社团会员总人数应不低于20人,不超过30人,如有特殊要求扩大规模的应向社团联提出说明。

(三)招收新会员工作结束后,各学生社团要如实提交《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和学生社团会员名单(纸质版),由社团联备案确认。

第二十三条    

会员(包括学生社团领袖)以学生社团为单位,以社团领袖为代表(不少于4名),享有社团联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三章 组织、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由校领导、校团委及导师联盟组成,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导师联盟本着导师、保障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在社团联合会活动工作中行使表决权,促进学生社团导师、资源整合,快速提升。各学生社团导师配备、调整、表彰程序原则在本章程《附则》中详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领袖每年末换届一次,次年初招收新会员,调整充实学生社团会员、领袖组成,修改章程等,并报社团联备案。

第四章 社团领袖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领袖必须熟悉学生社团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制度。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认真处理好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对外的适应能力,具有创造性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领袖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学习成绩排名须在本班级中等以上,学习成绩、行为表现评价靠后者,取消其学生社团领袖职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社团联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由社团联主席团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布置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工作实行严格的审批、备案制度。

(一)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事先提出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组织机构等在内的全面的书面申请,填写《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学生社团确立申请表》,报社团联审批后,方可成立。

(二) 学生社团换届须提前一月筹备,并提出新的组织机构、需要修改的章程、等在内的全面的申请报告,报社团联备案,学校各学生社团换届工作统一进行,在社团联的监督下实施。

(三) 学生社团每学期初提出活动计划、工作意见,报社团联审批、备案,纳入团委工作计划。开展学生社团活动须统一步调,全面推进。

(四) 学生社团在策划、参与、主办面向校内外有影响的活动时,须至少提前一周将活动方案报社团联备案,经论证调查后方可施行。

(五) 学生社团要按计划有序、务实地开展活动。由学生社团导师如实填写社团活动记录。自行妥善保存活动资料(照片、视频资料、活动策划、活动总结等),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重要档案备查。

(六) 学生社团除在校内开展活动外,经校领导、社团联及校团委批准,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校际的各级交流活动,但不得出现违背学生社团活动宗旨的情况。

(七) 未经有关学生社团、社团联批准,学生社团会员无权代表学生社团组织或参加各类活动,任何个人不得借学生社团名义,组织或参与违背学生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学生社团展示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要赔偿。

第六章 社团刊物

第三十三条  

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学生社团宣传和交流,各学生社团在条件允许和社团联备案的情况下可自办刊物。

第三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刊物所需费用由社团联专项经费提供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学生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和提高学生社团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学生社团宗旨和章程保持一致,不得刊登或变相刊登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向社团联、团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社团联、校团委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学校宣传办工作的管理。

第七章 财、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为上级专项财政拨款。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经费申请应于每月初严格按照学校相关采购制度统一计划申请。

第四十条

每个学生社团应确立一名导师为第一责任人,其他导师为主要责任人,报社团联备案。对于不能确立第一责任人的学生社团,不得使用学生社团专项经费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经费应本着专用、有据、公开、透明、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开展、办公消耗用品、活动保障等开支。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学生社团导师第一责任人对此条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需要购买的硬件设备,应提前一年报校团委至行政会审批。其他用品采购及消耗使用应详细、逐条记入本学生社团《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学生社团物品购置册》、《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学生社团物品使用记录》。每学期及学生社团换届时,社团联负责监督该学生社团固定资产和财、物的核查与移交,确保学生社团固定资产和财、物记录不出现任何差错,学生社团导师第一责任人对此项工作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财、物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每个学生社团应有两名导师分别负责收、支工作,对于只有一名导师负责的学生社团,应由社团联指派专人负责收、支工作的其中一项,各司其责,严格公正。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财、物公开和定期检查、审核制度。社团联负责每学期将各学生社团财、物状况检查一次;校团委负责每学期将各学生社团财、物状况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学生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社团章程、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学生社团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物收支记录;学生社团活动照片、视频;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四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全体导师各司其职负责本学生社团档案资料的搜集、管理工作,每学期末整理一次,报社团联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自学生社团负责统一存档备查。

第九章   考核制度

第四十七条  

社团联根据本章程要求对在学生社团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学生个人进行表彰,授予“学生社团活动先进组织单位”、“优秀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称号,每学年表彰一次,此条要求将对学生社团考核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推进、实施与各项评优挂钩,先进组织单位的评比结果作为对学生社团星级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二星级及以下学生社团及导师须按照《郑州四十八中学生社团创星评价考核细则(试行)》标准,经社团联统一安排定期进行星级考核,具有向更高星级学生社团创建发展的工作义务。三星级及以上学生社团导师组成导师联盟,向社团联、校团委负责,具有示范引领、主动变革、参与未尽事宜、重大决策的工作义务。

第五十条

各学生社团导师之间参加各级考核、评优工作时,各学生社团导师按照各自服务、指导的学生社团的星级等次、服务时长排序,择优参评。服务时长以社团联年度活动记录统计排序。

第五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导师以服务、指导该学生社团具备专业能力主次和服务、指导该学生社团年限依序择优获得各项考核、评优资格。中途新加入某一学生社团的导师,须征得当事学生社团原有导师的考察认可,在该学生社团年度注册时方可正式登记,并开始计算工作年限。

第五十二条

现有三星级及以上的学生社团导师配备、变动须经社团联导师联盟会议表决通过,原则上中途加入该学生社团的导师为见习导师,须服务、指导该学生社团运作满三年后方有资格参与导师各项考核、评优活动。三星级及以上的学生社团导师具有培养、考核见习导师胜任与否该岗位的工作义务。

第五十三条

现有二星级及以下的学生社团导师配备、变动须经社团联导师联盟会议表决通过,原则上中途加入该学生社团的导师为见习导师,须服务、指导该学生社团运作满两年后方有资格参与导师各项考核、评优活动。二星级及以下的学生社团导师具有培养、考核见习导师胜任与否该岗位的工作义务。

第五十四条

新建学生社团自筹建阶段开始的第一年,暂不予进行星级评定。一年期满后,由社团联制定相关创建活动方案并经社团联导师联盟会议表决通过并付诸实施,按照《郑州四十八中学生社团创星评价考核细则(试行)》统一组织星级创建评比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导师服务、指导学生社团年限自学生社团筹建之日起计算。中途停止或更换服务、指导某一学生社团的导师,该项工作年限自动清零。期间因公派、产假情况离岗不超过14个月的导师不清除相应工作年限继续累计,超14个月未归岗恢复服务、指导同一学生社团的导师相应工作年限清零。若公派、产假归岗后服务、指导非同一学生社团的,之前相应工作年限清零。相对未离岗的导师,同等条件下,有离岗记录的导师考核、评优工作排名相应后置。离岗、归岗日期以学校正式考勤记录为准。

第五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导师应是本校在岗正式教职员工,并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科学、合理的参与学生社团指导工作,导师应具备指导某一学生社团活动项目的专业素养(须具备证书、履历、样本等可供证明的素材)。如遇需采购大宗设备或聘请专家、教练等校外人力资源的,应遵照上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设备专业参数、导师资质、职称级别、待遇等)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校领导审核,待批准后方可施行。某一学生社团出现聘请校外人力资源协助该学生社团进行某一项目指导的,凡超过该项目指导学期总课时量30%的,该项目相关导师相较于其他独立指导(项目或学生社团)的导师考核、评优工作排名相应后置;一个学生社团有多个项目的,以独立指导的某个项目为主要依据对相关导师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十七条

    共青团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委员会有及时根据工作实际修订某项条款的权利。本章程全部条款按照科学、健康发展学生社团的目的,以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产生,须经过全体导师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期满,无不同意见则视为集体认定并依照施行;本章程未尽事项,须由社团联导师联盟会议集体讨论后无记名投票决定。

本条例由共青团郑州市第四十八中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