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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关于学校贵重器材保管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31 11:22:00    浏览次数:
 1、学校购置的彩电、摄像机、录放像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电子琴、钢琴、手风琴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均系学校贵重财产,都应记入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管理人员对学校贵重物品的管理要尽职尽责。
3、学校贵重物品是为学校教学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将贵重器材借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凡损坏者,要按损坏时的市场价格赔偿。如需外借,必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借用手续,借者要付一定的借用金。管理人员需要做到借前,还后试机、验收。
4、在校内使用贵重器材为教学服务或其他活动者,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者当天拿出要当天送还。使用者要珍惜爱护器材,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因失职而造成损坏器材者,一要及时汇报学校领导,二要照价赔偿或自觉维修好。
5、节假日期间,保管员要特别注意防火、防盗,要加强对保管室的巡视,以免恶性事故发生。
6、凡应没有完全使用三保险锁及保险门而造成的损失,由保管员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