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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现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31 11:16: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是单位财会部门控制的用于零星开支的库存现金。
单位现金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管理库存现金。
第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铁通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现金收支业务的范围和额度,对不属于现金收支范围或超出收支额度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条 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单位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单位自身经济业务的支出。
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现金支出的控制,现金借款支出的额度和审批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现金支出应当实施以下控制:
1、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因业务活动需要支付现金时,应至少提前2天向审批人提交现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等内容,必要时附相关有效证明;
2、 有权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超出正常范围的现金支付业务,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3、 业务人员报销时,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凭证和所列数额,按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或报销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在付款凭证和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付讫”戳记。
第五条 现金收付必须当面点清,不准以支票套取现金。结账时发生多出款,应当在当日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资金。
第六条 现金必须存放在本单位保险柜内,单位财会部门应当配备验钞机,出纳人员必须对收存入库的现钞进行验证。
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每日清点库存现金实有数,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互核对,确保帐实相符。对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审批后处理。
第八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金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