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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学校财务制度

发布日期:2013/10/31 11:09: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政策需要调整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学校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第五条 学校任用财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制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财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岗位轮换。轮换或更换会计人员需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